4月地下空间重要新闻汇总

发表时间: 2023-04-30 00:00:00

作者: 珠海大横琴城市综合管廊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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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印发《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办法》提到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明确了管廊有偿收费标准的确定要求,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管廊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


温州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5月15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日前,温州市印发《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办法》分为四部分,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运营和维护、附则,共36条内容。

总则

规定了责任分工,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级层面的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市、区两级工作分工。二是加强部门配合协作,住建、城管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加强入廊管线的管理工作。

规划和建设

明确了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布局原则,明确了规划编制单位和制定建设计划要求。规定了管廊的建设模式可以采用政府出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投资等方式,并明确了出资原则、资产权属、产权登记等内容。

运营和维护

规定了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职责,明确了管廊运行维护的安全保护、迁移改造等方面的要求。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明确了管廊有偿收费标准的确定要求,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管廊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并在签订协议时建立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广州

印发关于延长推进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8号)延长有效期1年,同时对不涉及实体内容的有关管理部门名称作必要调整。2018年4月3日以后印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意见》分为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管廊规划、投资建设、行业管理五部分共17条,要求管廊规划应依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纳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要求各管线专项规划应根据管廊规划编制和修编。

《意见》把广州市管廊建设区域划定分三个层次,一是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要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二是老城区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三是主要道路交叉口、地下综合体等地段等重点地段要优先建设管廊。

《意见》明确广州市管廊项目可采用政府全额出资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两种投资建设模式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


合肥

印发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数据资源局印发了《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围绕实现地下管线高质量发展,聚焦规划管控、建设过程管控、日常维护安全巡查、安全体系建设4大专项行动。


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控行动”中,方案提到稳妥推进各类综合管廊建设和缆线类管线合并建设。对各类地下管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因地制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新区、成片开发区应同步规划建设各类综合管廊;老城区应结合城市更新、旧城改造推广应用组合排管式缆线管廊等,实行统一建设,有偿使用的建设管理模式。用于铺设各类通信和广播电视管线的通道应当同槽同井合并建设,交通信号、视频监控类浅埋管线应优先从上述合并建设的通道内铺设。管廊及城市主干管网应预留一定的过路支线廊和支管到道路另外一侧,并在道路红线外适当位置预留管线接驳口。推进建立综合管廊建设和缆线类管线合并建设长效机制,完善制度保障,推动综合管廊地方立法。


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


广州

出台“32条”惠企利民措施

支持地下空间开发建设


4月4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第二批)的通知》,进一步优化规划资源审批服务机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鼓励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未来社区”、“健康住宅”等。

广州拟降低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计收比例,优化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缴交流程,并优化空中连廊和地下连接体供应方式,可采用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方式供应。

来源:南方日报



4月地下空间重要新闻汇总
温州市印发《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办法》提到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明确了管廊有偿收费标准的确定要求,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管廊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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